摘要
公平责任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一直秉承的侵权法律体系的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前提、适用情形、功能及适用限制素来皆有争议,在《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而立法者依然肯定其存在的价值,并规定在《民法典》第1186条之中。主要变化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的规定采取的是“一般性规定+选择性适用”的立法例,而《民法典》采取了 “一般性规则+封闭式例举”的立法例。但是,这样的转变并不能完全冲破适用公平责任的困境,亦不能解决其滥用的风险。只有通过分析公平责任的法律属性,以此为线索找到其被滥用的根本原因,再在此基础上探索正确的适用办法才能冲破其适用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