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大幅度放开了留置权应用的范围,基本上形成了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分而治之的形态。留置是最朴素的维权思想,与我国民法中的抗辩权相互配合相互区分,共同组成交易安全的保护伞。物权法规定了留置权的优先性,其理论依据是"直接占有"更为直接。文章反思我国物权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认为可以将"同一法律关系"更加精准地表述为"同一个法律关系"将可解决更多争议。指出物权法规定的"企业之间"的企业限缩了商行为主体的范围,物权法的立法者可能是为了避免冒进之嫌而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但至少是走出了商事留置权的步伐,应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