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禁令救济的规定发端于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关于诉前停止侵权的规定,是一项在知识产权法中确定的诉讼救济措施。这一措施不仅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之间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弥补了侵权责任法上停止侵害责任的滞后性。但作为实体法中的程序性规定其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在立法上形成了知识产权法与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割裂,随着"侵权不停止侵害"适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从程序到实体都呈现出独特性。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应当打破横亘在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屏障,重新思考禁令救济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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