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重申遵循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以下简称《宪章》)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履行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下简称《条约》)以及上合组织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条约和文件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