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秩序可以分为静态秩序和动态秩序两种理想类型,静态秩序以刑法为主导制度,强调对于特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禁止,相比之下,动态秩序属于一种建立在社会互动与合作基础上的规则化状态,既包含了以契约和习惯为核心内容的内部规则,又包含了以民法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外部规则。在动态秩序里,内部规则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功能上均优先于外部规则,作为外部规则的民法需要为内部规则提供服务,是内部规则实现自身目的的必要手段。进而,在动态秩序的实现过程中,民法制度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在于,它既能为某些行为设置阻力,又能为个体的自由选择提供助力,从而通过制度化激励机制的合理设计,充分实现了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良好状态,这又与民法的个人选择、社会构序、实质平等的精神属性密切相关。民法的动态秩序面向内在地要求我们建构出一种以“动态民法论”为中心的民法哲学视角,为有效解释民法现象、反思民事立法和改进民法研究提供可行的分析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