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惩戒是教育生态的内在要求,是惩戒性教育评价的实践形式。教育惩戒需坚守教育活动的内在逻辑,促进教育与法律之间的深层协作。对教育惩戒清晰而深刻的认知,有利于法律政策的有效落实;法理上的廓清,有助于教育秩序的构建。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在性质上归于“权力”的范畴,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属性。教育惩戒权对教师来说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不得越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否则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教育惩戒权本身所具有的矫正功能以及“教不严,师之惰”的教育责任,驱使着教育者合理合法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现时期必须对我国教育惩戒权加强法律规制,使惩戒权的行使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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