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服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具有鲜明的外趋性。近年来,人民法院主要基于自身内向视角推进诉讼服务,社会公众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凸显,内向视角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把过程当结果、把手段当目标、把形式当实质、把自利当利他的形式主义及偏颇化思维,造成了诉讼服务定位失范、供给失调、匹配失灵、评价失真,致使诉讼服务的投入与效能产出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平衡。诉讼服务效能的提升离不开社会公众的赋能。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作用,正确认知公共理性,在诉讼服务定位上务求明晰化,充分引入社会资源;在诉讼服务供给上注重多样化,精准匹配社会需求;在诉讼服务品质上突出精细化,构建多元评估体系;在诉讼服务效能上强调实质化,推动形成诉讼服务效能动态螺旋上升之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