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法》第70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作为销售者抗辩的最后一根稻草,正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主观要件是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考察,是积极事实,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由销售者自行举证。并且,法官在审查主观要件时,应当考虑销售者经手的总量、销售者的专业知识、销售者是否曾经收到侵权警告、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销售者与供货者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