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改革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司法对侦查权力的制约和侦查技术对侦查活动的促进共同构成了侦查程序改革的双重结构。对于侦查措施而言,无论是基于侦查逻辑所形成的权力型分类还是基于司法逻辑所形成的权利型分类都面临着改革的现实要求。为了调和侦查逻辑和司法逻辑在侦查措施分类问题上的矛盾冲突,应以目的、行为、权利三者为基础要素构建侦查措施分类的综合型判断标准,从而将侦查措施二分为调查取证型侦查措施和程序保障型侦查措施。调查取证型侦查措施应加强公诉引导侦查的功能,发挥检察机关在侦查取证方向和侦查取证程序上的行为指引作用。程序保障型侦查措施应加强检察监督侦查的功能,从事前启动、事中审查以及事后救济三个方面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