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0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的行为。"该条向各缔约国提出了将资产非法增加予以犯罪化的要求。资产非法增加犯罪行为与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近似。《公约》已于2005年12月24日对我国产生效力。深入解读《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对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巨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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