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法“留置”措施初探

作者:吴波
来源: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9, (02): 92-98.
DOI:10.13392/j.cnki.zgqd.2019.02.016

摘要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破除了"两规"的局限性,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留置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主动性等特征。适用留置应当坚持谦抑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比例原则。留置的适用时间宜限定在立案之后。留置的启动条件包括程序性条件和实体性条件。衔接好留置与司法程序,应当处理好留置与司法程序的转换、留置与补充调查间的关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