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信息的载体,能够识别出特定的内容,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的法益是数据安全,旨在保护数据生成、传输与处理过程中的秘密性与可用性。对于非法获取数据行为的评价,应当结合受损法益的性质,确定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规制对象;甄别该数据有无表征其他权利,是否对应信息类犯罪或者财产类犯罪;并对罪数问题进行判断,以实现对行为的周延评价。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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