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老年人精神赡养权属于特定群体权利。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看,精神赡养权的产生与实现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包括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子女与父母在家庭中的关系变得个体化,以及传统孝道的伦理约束力减弱。因应精神赡养权产生的背景,其实现不能仅凭立法和司法保障,还应该从孝道和社会整体的制度安排着手。然而,目前无论是立法、司法救济,还是社会制度、资源的整体安排,对这项权利都缺乏足够充分的回应能力。未来应着眼于从国家与社会、立法与司法、社会伦理与整体环境的角度进行设计、调整。一是进一步完善精神赡养立法中的义务规定;二是针对性设计适应老年人的司法救济;三是通过国家制度对赡养福利做出安排;四是厚植权利的社会伦理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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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