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快递加盟制是我国民营快递企业家经营智慧的结晶,为我国快递行业的腾飞收拢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快递暂行条例》虽未明确采用加盟制的表述,但已对加盟连锁经营模式的内容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规定。法律属性上,快递加盟制与已被类型化的商业特许经营存在类似之处,但又在主体的服务能力、联结方式、业务排他性、退出机制与独立性等诸多方面显示出行业特色。因而,快递加盟合同具有混合合同属性,其规则适用应首先回归当事人内部的意思合致。由于快递服务具有涉他性,快递用户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均建立在快递加盟网络的稳定与安全之上。因此,应在约定义务基础上,对加盟合同当事人施以必要且适当的法定义务,促使加盟合同当事人在保障生产安全与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凭借稳定的加盟网络提供持续的、保质的快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