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常常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地区、多个区域,因而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要重视各部门、各地区、各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在实践中发现协同执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各协作方责任划分不清晰、跨区域协同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跨区域协同的执法标准不一致、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措施,包括明确划分各协作方的责任、合理运用联席会议机制、统一跨区域协同执法的标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