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此种"需要"是指合理的需要,不仅包括现实的使用需要,还包括一定期限内的潜在需要;权利主体是指购买了住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不包括只购买了车位、车库的人;义务主体除了拥有专有车位所有权的开发商外,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和拥有共有车位所有权的全体业主;"首先"应当理解为修正的绝对优先权;配置比例是"满足"的判断标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性质是授权第三人规范,未被首先满足需要的业主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损害其利益的交易行为或确认其相对无效,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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