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商品化是法的内在价值彰显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事实上已形成了由民事一般法和民事特别法共同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经济利益的二元立法格局,死者人格权经济利益和以自然人的声音为客体的声音权均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善人格权经济利益保护相关立法、构建客观统一的经济利益损失与赔偿评价体系迫在眉睫。中国诺奖得主人格权经济利益保护案为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带来重大突破,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就人格权经济利益赔偿数额行使酌定权时,应注意把握和量化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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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财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