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制度正式实施,单位发生的个人所得税业务要按照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财务会计的处e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支付工资(或劳务报酬)时确认费用,预算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在缴纳税款时确认支出。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法导致预算会计确认支出要比财务会计确认费用晚一个月,在会计年末存在预算会计零余额已付款但是未列支出的问题,影响决算报表的编制。笔者通过案例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业务采取了三种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根据T型账户余额的比较,建议单位在核算个人所得税业务时采用"当月确认薪酬时从零余额转出个人所得税金额到银行账户,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通过设立"其他支出-待处理支出"过渡科目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在年末将该科目余额转人"事业支出",下年度缴纳税款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方法。"这种账务处理既符合政府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要求,也大大提高了会计核算质量,确保了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