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突发的紧急事件面前,需要调动全社会的资源共同抗击灾情,而应急征用是很高效的行政手段。但征用是直接对私主体权利的侵害,容易引发社会对"假公共利益之名,侵害私人权利"的担忧,所以应急征用需要严格的程序和事后的补偿来消除这种担忧。目前我国的应急征用体系存在效力和逻辑上的矛盾,缺乏一部有较高操作性的法律统领,而在具体的内容方面对征用主体、征用程序、补偿义务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缺乏规定。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修订一部专门的《征收征用法》,对应急征用制度进行完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