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股东代表诉讼不起诉理由书制度通过强化监事职责,理论上有助于确保监事履职,推动公司治理的改善。但是,不起诉理由书的实务文本是何样态,该制度有何实际影响,我国尚无充分研究,甚至在日本国内也大多限于理论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引入不起诉理由书制度",应当"附条件"。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严防不起诉理由书制度下监事为规避责任而代表公司不当起诉董事。为纠正监事的不当起诉,提振监事信心,应对监事的判断可否类推适用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予以明确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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