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额诉讼作为民事审判制度中的后起之秀,以其方便、快捷等优点迅速在各国的审判制度中占领一席之地。我国出于解决司法资源紧缺的问题以及促使民众接近司法正义的考虑,也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其适用并不理想。鉴于此,我国应在立法上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模式,辅以相应的监督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