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转隶改革后,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检察方案正在逐渐形成。然而,实践中依然存在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定位不够明确,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范围较窄,维护整体环境公共利益的执法效果不强,参与环境治理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新时期,我国环境法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进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日益强化,并逐步形成了综合生态管理理念和模式。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契合新时期中国环境法治发展进程,通过检察监督夯实各级政府的环境行政责任,强化对公共环境利益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监督,坚持督促监督与履职协调有机结合。新时期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优化进路包括:明确规范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受理范围,优化环境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方式,完善检察监督权与行政权的协同互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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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