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纠纷中的适用存在适用前提混乱、仅支持"支付全款(加速到期)"的诉请两个主要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司法实务未对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正确判断和有效厘清,进而无视法律明文规定,武断否定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事实上,《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适用前提包括"物先交付""价款分三期以上支付""未付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三个方面;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不能轻易剥夺,"支付全款"与"解除合同"两种诉请都应当依法支持。而最高法指导案例67号裁判要点脱离原案事实蜕变为法院自行演绎的结果,其创制的裁判规则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