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增长的诉讼需要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在现行立法上“等”字含义不明确的制度现状发生了矛盾,是制约其发挥程序价值的关键所在。扩大受案范围从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及扩大解释的角度进行论证,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为缓解制度供给紧张带来的不安定性,在合法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尊重行政规律相结合等原则的前提下扩大受案范围,将弱势群体保护和教育公益诉讼纳入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