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量化历史角度开展中西诉讼比较,需注意诉讼率数字背后的陷阱,考虑到双方案件具体内涵的不同,我们更应探讨案件形成背后的司法制度根源。司法档案中的“案件”是司法制度运作中的人为制造之物,近代早期中国与英格兰不同的地方权力结构导致其司法制度资源配置的差异,由此对两国在立案时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案件处理所需时间、当事人所需负担的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范围等方面产生了不同影响。归根结底,清代中国二元性地方权力结构使国家与地方社会相对隔膜,而英格兰的一元性地方权力结构使得国家的权力末梢深入到乡村一级,由此导致了两国具有不同的案件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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