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一般认为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的资格。这种观点直接影响到了对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资格的认定。高职院校在我国普通高校中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部分,它培养的学生以动手操作能力为主要特点,教学与企业的联系十分紧密,学生在企业中实习的期间也较普通高校长,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职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件,使得我们不得不对高职院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行重新探讨,以便对实习期间大学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处理提供一个较为妥当的解决思路。

  • 单位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