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转破制度与企业退市制度是两项解决"问题性企业"清退市场问题的法律制度,它们虽独立存续,但基于相关制度的规则基础与内在机理,以及具有契合性的价值诉求,应当促使它们融会发展。上述两项制度就运行现状而言,存在各自运行、启动不足以及对接不畅问题,还存在司法与行政主导的不同模式的协调困难。解决的路径在于,加强两种制度融合立法,建构两种制度融会模式,完善两种制度对接机制,进而实现制度融会的常态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