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自诞生之初就以正义、自由为其内容,在其演进过程中更是以一种高姿态出现。而实证法学站在它的对立面,否认存在高于实在法的更高的存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更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复兴、实证法的衰败。但是,自然法自身先验的价值标准以及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将正义置于危险的境地,实证主义法学则过分注重形式,忽视价值内核的作用而剑走偏锋,两者都存在缺点。法律哲学的追求应在于平衡,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应当寻求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