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创设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二元分类,并对现行法中的非营利法人制度做了重要革新。民法典禁止所有种类的非营利法人进行盈余分配,但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区分了公益类和共益类非营利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被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其性质为"捐助法人"。民法典对整合我国非营利法人的各种规范、统一非营利法人举办人的分红权和"股权(份额)"转让诉讼的裁判规则、改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等均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制度的践行,将我国的社会治理提升到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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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