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在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认定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遂本文欲将整理总结近些年来我国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为案由的司法判例展开实证研究,并结合相关学说,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