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工安置一直是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环节,其中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何种债权是人民法院和管理人需要面对的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之一,现行的法律规范、审判实务和学理学说就职工集资款应认定为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或部分职工债权存在显著冲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认定职工集资款债权性质所需审查要素,讨论和证明职工集资款在不同情形下应因地制宜地认定不同债权性质的合理性,以期对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和职工权益的保护两方面的兼顾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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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