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初,法官群体素质低下,品行较差,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提高法官的素养以改变司法实践中的紊乱状况,北洋政府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考试选任制度、相对健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及初具规模的法官培训制度。这三套制度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9的法官素养保障机制,从而造就了一支具备较高素质和修养的法官队伍。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因循敷衍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