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监督问责领域的统筹协调,是新形势下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是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需要。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监督问责中的统筹协调,应当以法治理论为指导,并在考虑到有限理性前提下,加强容错纠错机制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追究的相互衔接。从生态文明建设权力监督典型制度出发,应有针对性地分析不同制度与责任追究相互统筹协调的法律机理,具体明确各领域权力监督与责任追究相互统筹协调的作用机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责任追究的协同机制、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与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人大政协监督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追究的协调机制、检察监督与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追究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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