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宅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宪法层面来说,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反过来则是国家的义务;土地的特性决定了其被置于政府管理范畴的必要性,建于土地之上且与土地具有同样性质的房屋也具有置于行政管理范畴的必要性。基于“谁管理谁担责”“谁受益谁保护”“谁受益谁担责”等原则,政府具有保护公民住宅权的义务和责任;地方政府更具备查明拆迁主体的能力;保障公民住房不受非法破坏是政府最为基本的底线义务。诉讼中原告若提交了能证明“房屋曾存在、原告与房屋有利害关系、房屋已被强拆、被告具有强拆动因”的证据,法院即可适用推定被告行政主体是强拆活动实施主体之举证规则,该推定属于可反驳的推定,是前提性责任,是单个事实的推定,而非整个诉讼结果责任的推定。原告的证据愈充分,被告反证该推定结论的难度就愈大。在制度方面可借助于司法解释明确该推定型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