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的股东会被称之为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构,它通过会议和表决的程序将公司股东的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决议是股东会意思表示的唯一合法形式,为了保证其效力无论是公司立法还是公司章程都花了着重的笔墨来进行规定。比如,既有决议的内容、程序、效力的遵照性规定又有决议内容或程序"不合法"情况下效力的司法审查规定——公司决议瑕疵制度。而在形形色色的瑕疵情形中,股东被冒名作出决议现象无法被忽视,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与研读。本文的研究从样本案例群入手,采用样本的实证分析方法,以不为法学研究常见的数学统计结论作为理论研究与分析的素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整合。通过理论分析探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类具体案件的不同认识,从逻辑上把握司法见解的脉络,把脉法官面对此类案件纠纷是如何对症下药,在此基础上,运用公司法理论对公司决议瑕疵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