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是多发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经济犯罪之一。同时,该罪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多以团伙作案的形式出现,因此,界定各犯罪主体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指导实践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本文在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基于对实践中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决书的分析,对几类常见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从犯情节的认定作出简要探讨。为便于归纳理解,本文按照走私货物是否通过设关地将其分为设关地走私与非设关地走私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