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建设应当以什么为最终抓手,以什么为评价标准,以什么为实现形态?这既是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性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实践的目标性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立法机关已经出台277部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实施成为主要矛盾、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法治建设的目标要以生成合乎法治的案例为归宿。从立法开始打造执法、司法、信法、守法直至案例的法治链条体系,将法治建设的重心由制定规范转移到生成案例,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和资源。充分运用案例法治智慧和案例法学理论,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