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巫在商代殷墟甲骨文中,以神鬼的面貌出现,而“■”和“■”为甲骨文中特有的合文。行巫——跳巫的甲骨字形的创造,既表达了殷商巫舞的形态意义,又表达了巫舞的社会意义。这表明了,殷人的巫、行巫和跳巫,是一种具有时代性、社会性的巫、行巫与跳巫。商代的跳巫——行巫时的舞蹈,是殷商王朝神权与王权统一的代表与标志。这种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巫在商代,既不可能在大规模的祭祀仪式中以群舞者的身份参与,只能以领舞者的身份存在;又不可能为祈雨被暴或被焚;更不可能成为“恒舞于宫”的商王朝的专职“娱人”舞人。在商代,跳巫的特殊性在于,其是神、人、鬼之间的三位一体,是天、人、地之间的三位一体,是帝、人、王之间的三位一体。作为特殊的女性,巫以中国早期奴隶制最后的女性特权,躲在奢华的面具背后,以身体的动作,进行着神界与人界的通道联系。这是身体权力在中国先秦时期的表达。可以这样说,跳巫是商代王权的权力之一,它是商代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身体权力表达;我们更可以这样说,跳巫是商代舞蹈中的一种具有权力生产的舞蹈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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