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当今时代高歌猛进,且在不少领域都得到了广泛且深入的应用,在司法领域亦是如此。早在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就确立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三步走"的战略目标;还提出了智慧法院建设3.0的意见和司法改革的政策要求。然而从实际状况来看,虽然全国各地法院都根据自身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探索,同时也确实开发出了一些很好的系统,可是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只能停留在基础性的文书应用,想要涉及到司法工作的核心——裁判还需要一定的时间。①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作为人工智能基础的司法数据在质量与数量上、联动性上仍然达不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