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允许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任意反悔,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当然内涵和重要保障,也是当前立法对待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基本态度。而真诚悔罪的要求也决定了,认罪认罚后反悔是被追诉人不容剥夺、不容禁止、没有时限的"自然权利"。作为"反悔权"的支撑机制,权利型上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确保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的有效措施和检验认罪认罚真诚性的重要标尺,不仅不能增加任何限制,反而应更加重视、充分保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而被追诉人依然提出上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抗诉与否,取决于一审判决有无错误。对于反悔型上诉和误解型上诉,一审判决没有错误,检察机关不应抗诉;对于技术性上诉检察机关不宜抗诉;对于暴露型上诉,一审判决建立在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状态的错误判断之上,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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