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97条旨在构建与诉讼适度脱钩、不同于行为保全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既有程序难以匹配《民法典》第997条的规范目的,亟需构建一种独立高效便捷的人格权请求权程序实现机制。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应在“诉讼-非讼”二元体系下构建,属于非讼理论扩张适用背景下的广义非讼程序。具体程序构建时,要兼顾程序效率和程序正义,在证明标准上宜采较大可能性(疏明)标准,在被申请人程序保障方面可探索强化异议复议程序。程序设置应理顺不同情形下禁令与诉讼、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衔接与限制,避免制度间的叠床架屋。禁令的作出应进行利益衡量,所采取的措施亦应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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