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直以来,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都被认为是法理学或者法学(jurisprudence)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创立标志。在今天,法学的独立已不成其为一个问题。但在奥斯丁的年代,它还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观点,提出这个观点必然是因为出现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如果不是这个问题的吸引,奥斯丁也绝不会穷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