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承认并实践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一是出于尊重身心障碍者的人格权及意思自由的需要,二则是对养老难题的回应。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首先应当限制意定监护人的日常照料义务,避免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泛道德化。在此基础上,将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进行联动,使监护义务与日常照料义务分离,更安全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