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之间、不同受偿顺位的债权人之间应根据一定的优先原则分享重整利益,是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时应予实质审查的重要条件。绝对优先原则在明确重整参与各方的预期、激励各方进行有效谈判并为法院强裁划定权利保护底线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相对优先原则虽然回应了对绝对优先原则下企业估值成本过高等质疑,但优先标准的模糊导致其对利益相关方谈判协商激励不足,强裁时优先级权利被牺牲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因而无法替代绝对优先原则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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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