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正犯化的立法并非是对共犯从属性原则的否定。对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的共犯正犯化立法,共犯从属性原则中的限制从属性说在主观方面对明知的对象作扩大解释,在被帮助人行为仅具备违法性时也能够成立对共犯的归责。在客观方面,中立帮助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的成立,依赖于其行为对原正犯行为的加功,并非独立存在对结果产生影响,共犯从属性也对"情节严重"这一入罪门槛进行规范。利用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并存的二元评价结构,来对共犯正犯化的立法进行分类评价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