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律应融入整个数据法律体系,其内在逻辑在于“数据”与“档案”的密切关系,即“数据态”是档案的存在形态之一,档案是需要长久保存的数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需要归档。然而,当前档案法律在数据长期保存中的角色有待明确,数据法律对档案工作造成挤压,档案法律对数据归档的解释力不足,为公共利益的存档与个人数据权益存在矛盾。为此,应该重塑“档案”认知和“归档”思维,构建数据协同治理机制,促进档案法律和数据法律下位法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