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自愿申请法人登记的,可以取得捐助法人的资格。该规定为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提供了法律前提,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审核同意且宗教事务部门审查批准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一、赋予法人资格是强化监督管理的可行路径当前,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法人资格,不能按照法人来运作和进行监管,是其自我管理水平不高以及外部监督抓手不够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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