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案件刑事和解作为能动司法的现实表现,既考虑到对被害人的扶助又考虑到犯罪人的复归,更加关注具体案件当事人的意愿,尊重纠纷双方的合意。当前,虽然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可以破解许多难题,而能否化解和消除这些质疑,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死刑和解中国家公权力行使与公民个人权利维护之间的动态平衡,在实现国家司法权能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平等对话沟通,达成协商、宽恕、和解的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刑事司法基本理念进行反思,在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能动与克制之间努力探寻动态平衡的基点,从而实现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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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