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提高了著作权侵权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过高、诉讼赔偿额低等问题。目前惩罚性赔偿在适用上存在主观“故意”认定标准不够清晰、侵权“情节严重”举证困难等问题。有必要借鉴以主观心理状态为适用标准的英国经验、细化故意标准的美国经验,将“间接故意”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认定标准,降低侵权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难度,提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引入诉前侵权警告制度,降低著作权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提高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 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