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前面我们说到,为在法律文件中清晰、准确、无歧义、前后一贯地表达权利义务,美国联邦政府法律文书风格委员会(the federal government’s Style Subcommittee)于1992年底抛弃了"美国规则American Rules",采纳了所谓"澳英加规则ABC Rules"。"澳英加规则ABC Rules",这样取名,只是因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的一些法律工作者非常积极地倡导此规则,A=Australia,B=Britain,C=Canada,仅此而已。"澳英